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局:
现将《浙江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15日
浙江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深入排查整治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全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要素保障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风险事故。2026年底,结合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实现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到2027年底,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强基固本,养老机构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到2028年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一)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聚焦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和地质灾害等方面,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检查事项“一张表”,实现“一表通查”。实地检查原则上应组织多个部门联合开展,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尽量降低对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服务活动的影响。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每年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开展1次联合检查。采取“民政干部+职能部门干部+行业专家”模式,定期邀请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领域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参与检查。
(二)加强安全风险隐患分级管理。依据民政部安全风险等级标准,以及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和预防系统相关数据,建立养老机构综合安全风险隐患动态评估机制。根据日常管理实时数据、安全风险隐患类型、严重程度等,确定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风险分类等级。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为红色,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黄色,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为蓝色。
(三)实施安全隐患分类整治。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院一策”要求,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类整治。对“红色”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重点盯防,约谈其负责人,联合督办整改;对“黄色”养老机构,加强跟踪检查,整改不力的将安全风险上调为红色;对“蓝色”养老机构,实施常态化监管,持续关注、动态评估。“红色”“黄色”养老机构整改完成的,由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其安全风险调整为“蓝色”。2026年10月底前完成存量问题整治,对增量问题常态化开展。
(四)推进养老机构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严格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民政部《关于切实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养老机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全面对照有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展设备更新。推动新、改、扩建养老机构建立中度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生活单元、照料单元安全防护体系。压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安全管理投入,全面整治消防突出问题。各地要主动作为,在政策、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农村地区养老机构解决先天不足、老化破损、技防水平低等问题,积极谋划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范围。
(五)建设养老机构避难间。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养老机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并做明显标识;避难间可利用现有房间进行改造,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制定养老机构避难间提升建设实施方案,分阶段抓好避难间建设。各地进行全面排摸,列出需改造提升的间数,2026年底完成30%;2027年底前全部完成。
(六)推广运用智能设备。推动养老机构配置智能烟感、一键报警、智能
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等智能安防产品,发挥具身机器人巡防、AI火眼哨兵等作用,探索“AI+”在养老机构实践运用,推广运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与预防系统,推进“阳光厨房”建设,有条件的建设智慧养老院系统,实现养老机构安全“早发现、快处置、早除险”。2026年底前,全省累计建成800家养老机构消防管理与预防系统,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阳光厨房”全覆盖;2027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消防管理与预防系统建设达到70%以上;2028年底,应建尽建。
三、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七)配强安全人员队伍。督促养老机构按照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等要求,配齐养老护理员、安全员、厨师、门卫、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落实消防控制室人员配备与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鼓励各地民政部门接收消防救援部门转岗、安置人员,承担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上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至少配备1名。2026年10月底前,所有养老机构要按规定设立安全员岗位。
(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养老机构及时更新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巡查、检查。加强消控室值班人员培训,鼓励养老机构管理人员考取消控证,提升养老机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动员部署,11月30日前完成技能核验工作。
(九)严格危险物品管控。根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尖锐物品以及吸烟火种。对请假外出人员返院时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危险物品管理。教育引导老年人不要吸烟,养老机构可在室内设置专门吸烟区,严禁老年人在居室内吸烟。严禁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和非“3C”接线板。
(十)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整合机构备案、成立登记、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环节,强化新开办养老机构建筑、消防等安全条件审查,加强联动审批备案和协同监管。合法合规开办养老机构,2026年底前完成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具备改造条件或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的养老机构,在妥善转移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有序退出。
(十一)加强法治化标准化建设。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及消防、建筑、食品、医疗等国家强制标准,抓好老年人能力评估、生活照料服务、认知障碍照护、疫情防控、机构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标准的引用和执行,提高规范化水平。各地要全面排查养老机构内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全面压实安全责任
(十二)压实机构负责人责任。督促养老机构负责人履行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养老机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任务和考核标准等。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日巡查、月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体检、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加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信息保密与数据安全。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性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老年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
(十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指导新建养老机构在选址时充分考虑安全风险隐患,避开洪水风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域。加强对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优先将养老机构纳入转移安置和救援范围,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救尽救。将养老机构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点保障对象。
(十四)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职责。按照职责区分,细化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加强养老机构运营安全监管。民政部门日常检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联合有关部门紧盯问题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到位。
(十五)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养老机构隐患排查、安全宣传、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工作。健全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问题线索移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协同处置等,强化“检查-整改-评估-销号”闭环管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倒查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统筹养老服务领域安全与发展,将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与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一体推进。要健全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资金保障机制,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属于政府投入责任的事项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老龄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协同处置。各地民政、自然资源、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