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随着智能互联网的渗透率不断上涨应用于各个场景,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信息安全和强制性的问题。据国内媒体报道,2019年10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而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此案被称为“人脸识别*案”。
11月20日下午,杭州富阳*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
去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也就是说,野生动物园将年卡用户的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再度升级为人脸识别。
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用摄像机或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并自动在图像中检测和跟踪人脸,进而对检测到的人脸进行脸部识别的一系列相关技术,通常也叫做人像识别、面部识别。
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对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
如今,社会俨然已进入了刷脸时代——购物“刷脸”支付、手机“刷脸”解锁,进小区“刷脸”开门……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脸”来解决。但刷脸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人脸识别予以规范,提高准入门槛。“人脸识别*案”无疑有着*意义,是以司法裁判形式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人脸识别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然要采集并保存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这些信息属于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当人们使用密码支付和二维码支付时,持有银行卡或手机这一介质,且密码和二维码均可以更改或变换,手机丢失后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更改密码,还可通过相关操作让丢失手机中的APP无法登录。但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就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人脸信息被窃取后不可能再恢复到保密状态,也不可能要求失主通过整容来更改密码。
除一些规模较大、技术较*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使用人脸识别外,一些物业公司和景区也都开始了“刷脸”模式。这并非说这些中小企业不能使用“人脸识别”,而是指一些拥有*技术的大型企业都难免会发生数据库泄密事件,更何况这些物业公司、景区企业等,它们的数据库可能更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当随便一个小区或单位都能随意搜集面部信息时,面部信息的安全性必然受到威胁,人们对自我面部信息的掌控度必然会被削弱。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话,“人脸识别”在方便一些企业管理的同时,必然会侵犯个人权益。如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即是例证。
人脸识别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至少应赋予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人脸识别*案”以鲜明的裁判态度为个人撑腰,也让经营者、管理者认识到“别人的脸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但是,规范各种应用场景下的人脸识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学者建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底线是,除了特定部门的执法活动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通过人脸识别调查和追踪个人的私人生活。
原标题:中国人脸识别*案顾客胜诉 人脸识别应用需保障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