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259号令)正式实施,国内满足相关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对进出口商品开展检验检疫工作是保护国内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由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被称为采信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海关评定进出口商品合格的依据,注意行为被称为采信。《采信管理办法》适用于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提供了规范。
《采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采信机构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要求,包括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等。
针对在国内注册的检验机构,《采信管理办法》特别指出,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而对于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采信管理办法》则要求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此外,《采信管理办法》还对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出规定,要求除满足检验检测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包含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等商品信息,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检验结果,签发人签字等内容。
《采信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更好地服务于进出口贸易,对社会化第三方检验机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